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實施辦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6條

代表檢討國是,提供建言之發言紀錄,由秘書處整理送建言代表校正後,送請總統參考,並應移送有關機關確實處理並具體答復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