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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實施辦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5條

代表得於檢討國是,提供建言議程結束後三日內,提出書面建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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