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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實施辦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4條

代表檢討國是,提供建言,應於檢討國是提供建言議程開始一日前,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秘書處登記。
每一代表之發言時間以五分鐘為原則,並以政黨協商決定發言時段及先後順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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