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4條

本會會議時,秘書長應列席,並配置工作人員辦理會議事務。
秘書長席位置於會議主席之右側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