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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23條

前次會議之議事錄於下次會議宣讀之;最後一次會議之議事錄,由主席簽名確認之。
議事錄,出席代表認為有遺漏或與事實不符時,應以書面提出,經本會會議之決議更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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