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21條

出席代表對表決結果,提出疑義,經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,得要求重行表決。
但以一次為限。
採用投票表決,非有重大明顯瑕疵足以影響表決結果者,不得重行表決。
前項重大明顯瑕疵之疑義認定,由主席團共商決定之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