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8條本會開會時,出席代表提出權宜問題、秩序問題、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,應以書面提出,由主席逕為決定之宣告。前項宣告,如有出席代表三十人以上表示異議,不經討論,主席即付表決。該異議未獲出席代表過半數贊成時,仍維持主席之宣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