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條國民大會於聽取立法院有關人員說明及被彈劾人申辯後,應就彈劾案相關事宜進行審議。必要時,得經大會之決議,組成專案小組,蒐集相關資料,提出報告書,報請大會處理。被彈劾人如未依時提出答辯書或到會申辯,國民大會仍得逕行審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