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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4條

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時,應請立法院院長或其指派之立法委員到會說明;並應通知被彈劾人親自或由其辯護人到會申辯並答復代表之詢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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