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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2條

國民大會於立法院所提總統、副總統彈劾案送達後,議長應即通告於一個月內集會。
前項彈劾案有關資料,應於收到後七日內送全體代表及被彈劾人,並請被彈劾人於開會七日前提出答辯書,答辯書一併分送全體代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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