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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2條

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,集會以一個月為限。
其集會首日由當選國民大會代表所屬之各政黨、選舉聯盟(以下簡稱聯盟)協商決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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