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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10條

憲法修正案,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,不經討論,應即行使複決,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者,該憲法修正案即為通過。
領土變更案,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,不經討論,應即行使複決,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者,該領土變更案即為通過。
總統、副總統彈劾案,經立法院派員說明提案要旨後,不經討論,應即行使表決,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者,該總統、副總統彈劾案即為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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