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憲政論壇實施辦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代表有意發言者,應於議程開始前三日內,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秘書處登記,人數過多時,於當日開會前半小時抽籤決定,或政黨協商決定發言先後順序,每一代表之發言時間以五分鐘為限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