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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5條

大會主席宣布投票起訖時間後,出席代表前往指定之發票處,依次憑宣誓後核發之「國民大會代表證」親自簽名領票。
其未攜帶「國民大會代表證」之代表,經取得證明,再行投票。
代表不得將選舉票攜出場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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