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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6條

程序委員會會議,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始得開會。
其議決,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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