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條程序委員會職掌如左:一、關於大會日程表及議事日程之審定。二、關於議案之合併、分類及次序之變更。三、關於提案、修正案是否符合要件之審定。四、關於議案討論時間之分配。五、大會期間人民請願文書之處理。六、關於一般提案處理建議之審定。七、其他有關議事程序事項之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