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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2條

程序委員會於國民大會每次集會後七日內成立。
程序委員會由全體代表互選十三人組成之。
前項選舉,由代表自行登記為候選人後,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。
得票較多者當選,票數相同者,以抽籤決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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