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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7條

國民大會複決成立之法律,經公布生效後,非經國民大會決議,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。
經複決、修正、否決或廢止之法律,立法院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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