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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11條

經國民大會複決成立或廢止之法律,應咨請總統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。
經國民大會否決之創制、複決事項,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再行提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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