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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組織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14條

本法修正施行後,原國民大會秘書處業務,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,由立法院承受之。
其人員應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前,由行政院會同立法院安置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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