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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採訪規則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申請採訪本會之新聞媒體,應將所派之記者姓名、性別及聯絡電話等列冊,並附照片一式四張函送本會秘書處公共關係室,經審核後發給採訪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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