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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5條

秘密會議之秘密文件應蓋印、固封及依序編定號數,於會議時分發各出席代表簽收;其有收回必要者,應當場收回,不得攜出會場。
關於秘密文件之編印、保管及分發手續,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負責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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