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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秘密會議實施辦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2條

國民大會秘密會議,須有代表總額十分之一以上提議,經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,由大會指定之委員會或其下之各組,另定時間舉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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