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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9條

新聞組分設發佈、編譯、電化傳播、記者聯絡四科,其職掌如下:一、大會新聞之發佈事項。
二、大會刊物之編譯印發事項。
三、大會新聞廣播及實況錄音與紀錄新聞影片之規劃攝製事項。
四、記者之審查、登記、發證及接待聯絡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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