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本處置秘書、招待、警衛三處,各置處長一人,副處長一人至三人,並因事實需要,設秘書長辦公室,業務檢查室,各置主任一人,副主任一人,承秘書長之命,副秘書長之指導,處理各該處室事務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