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29條

警衛部隊指揮部之職掌如下:一、指揮並督導各部隊執行警衛事項。
二、執行交通管制,災害預防救護事項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