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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23條

警衛處設左列各組及部隊:一、督察室。
二、警衛組。
三、連絡組。
四、行政組。
五、勤務隊。
六、警衛部隊指揮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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