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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22條

醫護中心之職掌如下:一、辦理一般醫療與護理事項。
二、辦理特別門診與急診住院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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