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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19條

服務中心之職掌如下:一、有關代表各項服務之策劃事項。
二、辦理委託、特約及專業服務等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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