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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18條

交際組分設接待、連絡、外事、康樂四科,其職掌如下:一、有關代表之接待事項。
二、有關代表之連絡及考察、慰問、勞軍之安排事項。
三、有關外賓招待事項。
四、有關大會旁聽、隨員證之請發登記事項。
五、有關大會康樂活動策劃洽辦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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