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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6條

秘書處置組長(主任)五人,簡任,掌理各組(室)事務;副組長(副主任)五至十人,簡任或荐任,協助組長(主任)處理各組(室)事務;專門委員六至九人,編纂二人,均簡任;科長十至十三人,專員十至十四人,均薦任;速記員一至四人,薦任或委任;科員三十一至三十七人,其中十人為薦任,其餘為委任;辦事員五至十五人,委任;並得酌用雇員若干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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