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4條

秘書處置秘書七至九人,簡任。
承秘書長之命,副秘書長、處長之督導,辦理機要文件及交辦事項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