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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秘書處置處長一人,副處長一至三人,均簡任。
承秘書長之命,副秘書長之指導,處理處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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