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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10條

大會期間,增設招待處、警衛處、分組分科,警衛處另設警衛部隊指揮部及勤務隊。
秘書處增設新聞組、佈置組,另視實際需要,得設秘書長辦公室,業務檢查室,其處務規程另訂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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