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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旁聽規則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7條

旁聽人員應於旁聽規定時間到達台北市中山堂廣場搭乘大會交通車,由隨車服務人員接待,並核對證件登車。
至中山樓後,由服務科派員引導進入會場。
散會後仍搭乘專車返回中山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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