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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旁聽規則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凡已排定旁聽之會議,如因故改期者,其持有該次會議旁聽證之旁聽人,仍可於改期舉行之同次會議時前來旁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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