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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旁聽規則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1條

凡向大會要求旁聽人員,須有代表一人之介紹並提出旁聽介紹書。
但每一位代表每次大會以介紹二人為限,以登記之先後順序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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