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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5條

修憲審查委員會設總召集人七人,各審查小組各設召集人七人,均依代表協商推薦產生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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