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條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由全體代表組成,必要時得進行分組審查。分組審查應設下列三組:一、第一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與基本國策之修憲提案。二、第二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中央政府體制之修憲提案。三、第三審查小組審查關於中央與地方之權限、地方制度及其他之修憲提案。各審查小組審查完竣後,應向修憲審查委員會提出分組審查報告。並即進行綜合審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