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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14條

修憲審查委員會及各審查小組開會時,配置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,均由秘書長指派之。
秘書長、副秘書長得列席修憲審查委員會及各審查小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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