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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7條

紀律委員會審議大會交付之懲戒案件,得按情節輕重為左列之處分:一、書面警告。
二、口頭道歉。
三、書面道歉。
四、停止出席大會會議一次至八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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