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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2條

紀律委員會設委員十五人,其人選經各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薦,由議長提請大會決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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