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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4條

審查會審查被提名人之順序,以抽籤定之,並得就被提名人分組進行審查,必要時其順序酌予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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