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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召集人選舉辦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4條

審查會召集人選舉,由國民大會代表就候選人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,得票較多者當選,票數相同者,以抽籤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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