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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4條

國民大會集會行使同意權時設審查委員會,由全體代表組成,下設若干分組審查被提名人之資格。
但審查院長、副院長被提名人之資格時,應由各分組聯席會議為之。
審查委員會各分組之設置,及其所審查之被提名人,由代表協商決定之。
各分組由代表自由認定擇一參加,其參加人數,必要時以代表協商或抽籤決定之。
各分組名單經提報大會後,不得再行改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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