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3條

總統提名咨文送達國民大會後,議長應印送全體代表,並提報大會交付審查委員會審查。
前項之審查,應於提名咨文印送全體代表十天之後舉行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