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條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、第六條第二項、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,就總統提名任命之左列人員,行使同意權:一、司法院院長、副院長、大法官。二、考試院院長、副院長、考試委員。三、監察院院長、副院長、監察委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