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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2條

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、第六條第二項、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,就總統提名任命之左列人員,行使同意權:一、司法院院長、副院長、大法官。
二、考試院院長、副院長、考試委員。
三、監察院院長、副院長、監察委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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