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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20條

大會於確認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告後,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分別舉行投票:一、司法院院長。
二、司法院副院長。
三、大法官。
四、考試院院長。
五、考試院副院長。
六、考試委員。
七、監察院院長八、監察院副院長。
九、監察委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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