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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

法規類別: 國民大會(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)

法規章節: 第9條

審查會應分別依司法院組織法、考試院組織法、監察院組織法有關規定,就被提名人之資格進行審查。
審查會對被提名人之資格如有疑義,得通知其補充資料或為口頭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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