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條大會於聽取審查報告後,應即對左列各款被提名人之同意與否,分別舉行投票:一、司法院院長。二、司法院副院長。三、大法官。四、考試院院長。五、考試院副院長。六、考試委員。七、監察院院長、副院長、監察委員。